福利企业优惠政策 安置的“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50%以上(含50%)的福利企业,经税务部门审查批准,其生产增殖税应税货物,可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给予返还全部已交纳增殖税的照顾。 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福利企业,经税务部门审查批准,其经营属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经税务部门审查批准,免征营业税。 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35%以上,经税务部门审查批准,减免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