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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提出落实老年服务机构税收优惠政策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精神,扶持老年服务机构的发展,近日,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国税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了落实老年服务机构税收优惠政策的若干措施。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要求,去年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该文件对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兴办的老年服务机构的税收政策作了重要规定,特别是对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税收政策上作了重大调整。由原税法规定的“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调整为:“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非营利性、福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这一政策的出台将给老年服务机构,特别是社会力量兴办的老年服务机构提供一个难得的发展机遇。
为用足用好国家对老年服务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规范对老年服务机构的管理,市民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经认真研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该文件对市老年服务机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管理规范,特别是对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行为作了详细规定:
一是对受赠主体的认定。民政部门负责对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兴办的老年服务机构进行审查,对符合政策规定的非营利性、福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由民政部门颁发有关执业证书,领取执业证书的非营利性、福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是捐赠行为的受赠主体。
二是捐赠程序。对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必须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进行,否则,不能享受税前全额扣除的税收政策。
三是税前扣除需提报的材料。捐赠人持受赠老年服务机构的有关执业证书复印件,及老年服务机构出具并经承办捐赠活动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确认的合法、有效的收据,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
四是对捐赠财产的监督。首先要求老年服务机构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要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其次是实施社团监督,非营利性、福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负责组织捐赠人与受赠老年服务机构签定捐赠协议,并监督捐赠协议的实施。再次是政府监督,受赠老年服务机构每年向民政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第四是捐赠人监督,受赠老年服务机构未经捐赠人许可,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和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应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另外,该文件还对老年服务机构的其它税收优惠政策和办理程序作了规定。确定老年服务机构凭民政部门颁发的有关执业证书,经税务部门审查批准后,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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