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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下发《青岛市社区老年健身场地器材管理规定》
青岛市社区老年健身场地器材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社区老年健身场地器材的管理,确保安全可靠、正常使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社区老年健身场地是指青岛市民政局通过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在社区内为老年人兴建的健身锻炼的场所。
第三条 社区老年健身场地器材以社区老年人健身锻炼为主,可兼顾社区居民开展健身活动。
任何人不得利用老年健身场地器材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四条 社区老年健身场地器材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负责管理和维护,要确定专人负责社区老年人健身活动指导和场地器材日常清洁、维护保养,建立健身器材档案和使用维护记录。
第五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每天检查社区老年健身场地器材的性能状况,确保场地平整,卫生整洁,器材使用状态良好。若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作出警示,并迅速联系专业人员维修,应在24小时之内排除。社区老年人和社区居民要爱护健身器材,按照器材使用说明,正确使用健身器材,确保自身安全和器材不受损害。
社区老年健身场地器材应当每周维护保养一次。
第六条 各区市民政部门每半年检查一次社区老年健身场地器材使用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七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和移动社区老年健身场地器材。确需改变的,须经街道办事处申报,区市民政部门同意,市民政部门核准后,可择地新建。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5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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